cba对刘铮怎么判罚?
这应该是不予行政处罚,但CBA的规则里也没有规定这种情况要判罚。所以辽宁队的律师说的没错,按照中国篮球协会的规定,这是不应该判罚犯规的。 然后说回这个球,从正常角度来讲的话,浙江队这个球是打手了,但是赵继伟是一个投篮的动作起跳,在篮下这种空间狭小的地方,出现这种打手动作,且容易形成冲突的时候,一般都会被视为恶意攻击行为,予以严惩。
但这个球的特别之处在于,首先这个进攻是在三秒区外进行的(虽然很短);其次,刘铮只是碰到了赵继伟的手臂,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最后,这个犯规明显影响了辽宁队的士气,让大家觉得“在气势上被压着打”。 所以从这点出发,裁判认为辽宁队的士气比浙江队受到的轻微伤害更值得保护,所以选择了保护辽宁队。这种选择也没什么奇怪的,过去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只不过这次比较值得讨论的原因是刘铮不是故意的。
如果从另一个角度去看这个问题——假设这就是一个普通的防守犯规,那其实也不难解决。CBA的很多裁判都受过专业的反赌博训练,很多看似很奇怪甚至不利于球员的判罚背后都有其合理的原因,那就是阻止球队利用犯规来伤害对手。 比如我之前看过广东和四川的比赛,四川队在一个回合里连续两次违体,结果杜锋指导申请挑战后,录像显示,这两个违体其实都是同一个犯规,就是因为之前没追防犯规,所以后面才连续两次。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刘铮的这个犯规,从严格意义来说,也可以算作一个违体,不过由于之前浙江已经领到一次,所以只能算战术犯规了。当然,这还是影响不到胜负的结果…… 但问题就出在这儿,因为这是个业余联赛,不是一个职业联赛。
CBA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也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不可否认的是,CBA是中国最好的篮球运动员们在拼劲全力打球,而NBL等次一级别的联赛实力差距太大,经常一场比赛能输100多分。CBA的球员们也在逐渐成长,水平也逐渐提升。我们不必苛求这些年轻的球员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成长为顶尖水平的篮球运动员,但我们必须要给这些年轻球员一个能够不断进步的环境,而不是让他们原地踏步。
在24日联赛办公室追加处罚的通知中,对刘铮处罚的原因表述为,“在场上出现不冷静行为,对观众席做出侮辱性手势,影响极坏。”根据《处罚规定》第四章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刘铮被追加停赛一场、罚款1万元。
对于这样的判罚,外界产生了疑问:为何刘铮在比赛中做出骂人手势,赛后却称为误伤球迷;为何他在赛后接受采访时称不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会被罚停赛,而在23日晚发布的歉意声明中又明确表示:“对于自己不良的手势行为给他人带来伤害深感懊悔”?种种反差,很难让公众不产生联想:是否刘铮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手势的错误性质,只是迫于处罚才不得不“认错”。
尽管刘铮之后在微博上发布视频,解释当时自己的真实意图并非如网上所传,但事情的结果已经无法挽回。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根据CBA联赛规定,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消极比赛”、“罢赛”、“故意伤人”、“打架”、“不服从管理”、“侮辱手势”、“赛场赌博”、“服用禁药”等从重从快处罚的条款。CBA联赛办公室作出的处罚也是按规而行,这属于程序范围内的“惯例”。
不过,刘铮的公开道歉,似乎也向公众传递了一个信号——他并非故意犯规,只是情急之下没有控制好情绪。这样的“意外之举”并非首次出现在CBA赛场上,也并非只会发生在外来球员身上,而对他们中绝大部分人的处罚结果也并非只有重判,从轻发落者也大有人在。
2015-2016赛季,青岛队在对阵吉林队的比赛中,本土球员张骋宇因为与对手王博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向观众席比划“中指”表达自己的激愤,被当值裁判判罚技术犯规,事后联盟从轻处罚:暂停1场,罚款5000元。本土球员李根之前也有过类似举动,当时处罚结果也是停赛一场。前新疆外援亚当斯在比赛中也曾被拍到做出侮辱性手势,他也因此被篮协追加停赛两场。
中外球员因同样性质行为遭受到不同处罚,难免招来歧义。
在体育联赛中,规则和制度是维护秩序的有力武器,一旦因人而异,难免引发争议。对于职业联赛而言,更应该在规则和制度层面确保其职业性、专业性,对于运动员的违规、犯禁行为,必须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只有这样,才能让运动员发自内心地尊重和遵守相关游戏规则,促进赛事的健康有序发展。(记者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