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称是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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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简称,可以是自己取的,但应注意简称应与全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尽可能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由于全称往往比较长,不便于称呼和记忆,所以需要一个简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是“中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道马桥南街108号”的简称可以是“大连沙河口马园108号”,等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简称应尽量保持与企业名称的一致性,并且注意不要在名称中滥用简称。比如不能将“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为“阿里集团”或者“阿里公司”,也不能将“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为“阿里巴巴”。如果为了表述方便,可以用英文全称“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缩写为“Alibaba Group”。但如果企业使用了上述两种简写的称谓而与他人产生了商标权等权利的争议,则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 企业简称不是法定登记事项,不受《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限制,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企业会选取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行业特征描述+组织形式组成,如“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发展银行”、“南山发展银行”或“深圳发展银行”。但也有部分企业会采用其他方式作为自己的简称,例如“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简称可以定为“腾讯”“Tencent”“TX”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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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企业简称,全称叫做企业名称简称,是企业名称的约定俗称的简称。在法律上企业简称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仅仅是企业在实际使用中需要使用的一种称谓,因此企业简称并不是企业的法定名称,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全称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业简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对象。简言之,企业名称简称是在使用中形成的,并不必然、当然地受法律保护。

对于企业名称简称的法律保护问题,通常可以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据此可以看出,对于知名企业的简称,如果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中使用近似甚至完全相同的企业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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