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股份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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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工商档案里登记的股权与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股权比例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实际上,这个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提炼为“实际控制人与工商登记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对于此类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早期,关于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主要遵循“谁控制谁所有”的原则,即实际控制人是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那么,其就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公司全部股权。

但是,这一原则存在明显缺陷。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应有独立的财产权。如果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那么,公司有权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如果因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权益,那么,公司也有权向其主张责任。这样,实际控制人就可能面临来自公司和第三方的双重追责。显然,这样的后果可能是失控的、得不偿失的。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后来,在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时候,开始引入“合理人标准”来对“谁控制谁所有”的原则进行限定。所谓“合理人标准”,是指在正常情形下,一个理性的投资者会采取何种行动来取得对公司控制的权利。

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人行为”的时候,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是否存在合法依据;

(二)是否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三)是否有公开市场或其他便捷方式;

(四)是否产生额外成本。

采用“合理人标准”来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由于法律和事实上的限制,部分原本可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主体将不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部分原本不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主体却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该原则的确立无疑是对原有规则的一种调和。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合理人标准”确立了一般意义上的控制权判定原则,但并不能由此当然推导出某个特定主体就是实际股东。

比如在公司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可能并不是显名的股东,但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其应当享有的投资权益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显名股东可能名义上是100%持股,但其实际上完全有可能并不拥有任何股份,或是仅仅拥有极少的股份。至于真正的股东即实际投资人,则可能完全没有出现在公司的登记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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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实践中,有的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将部分股东身份信息和出资额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但未在工商登记档案中予以变更,导致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由于股东名册是确定股东身份的依据,因此只要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即使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也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履行股东签章、分红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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