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章程怎么查?
在法理上,集团的定义是指由若干法人或自然人组成的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经济实体所构成的统一整体。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一)由一定数量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 (二)具有明确的组织机构; (三)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 (四)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为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我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企业都以法人形式存在并独立承担责任。
因此企业集团也应该是由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法人组成,且这些法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体现在股东(出资者)、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等多项要素中。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依《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就是选举和更换董事。如果企业集团的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上产生的,那么该董事必然要受股东(大)会代表的制约,其决策结果也要对股东(大)会负责。相反,如果企业集团的董事是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民主选举产生的,则这种董事代表的是职工的意志和利益,其决策结果自然要对职工负责。可见,不管是哪种方式的董事,都必然要受到所有者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