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年金归哪管?
楼上的都说了很多,补充两句。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的性质是 :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年金完全是企业和职工个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建立的,政府只是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但不具有强制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但现实情况要复杂的多。 从国际经验来看,企业年金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由雇主单方面决定的雇主型计划;第二阶段是企业工会与雇主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共同决定的联合型计划,此时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部分;第三阶段则是政府参与并发挥主导作用下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目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已实现了由雇主型计划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转变,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仍在第一步和第二步之间徘徊(虽然近年来也有相关政策文件出台,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所以讨论企业年金归属的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我们先来看看企业年金基金会在何种情况下会出现。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基金运作,独立运营,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的安全、稳定和增长。也就是说,只有当用人单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且该制度经法定程序得到执行时,才能出现企业年金基金会。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五条 : “设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平等协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依法合规的原则。” 尽管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的是市场化的运作理念,但建立在企业劳动合同基础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其最终仍然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为受益主体,政府仅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