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被转移能追回吗?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公司股权变更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变更不合法或者手续有问题,则原股东可以要求撤销该次变更并恢复至变更前的状态(即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工商登记行为无效或请求返还变更登记的资料/文件);如果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情形,则原股东无法要求撤销该次变更,但是可以基于其他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属于特殊的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故审理的重点在于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是合法的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
第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和共享有关信息”,据此,工商局具有进行企业信息公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工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进行的审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认定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范畴。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批部门在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许可当事人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的内容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本案中,工商局提交的证据虽能够证明其依法向欣源公司与杨建平送达了申请书副本以及听证通知书等,但工商局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在做出被诉工商登记行为时已经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和听取了申请人即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一审法院以工商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工商登记行为并无不当。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据此,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为保障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本案中,欣源公司和杨建平作为被登记的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登记情况本应知晓。现欣源公司和杨建平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后又以原告名义提起本案之诉有悖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