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股票质押吗?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原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处于可上市状态的原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那么对于已经限售了一定期限的限售股是否可以进行股票质押呢? 目前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已经限售了就可以视为是流通股,因此可以进行质押;而另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由于该部分股权受限于相应的禁售期约束,不能够完全的自由流转和处置,因此不宜认定为流通股,不适用以股质质押的相关规则。 那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做特别规定的话,上述两种观点孰对孰错呢?
2015年底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主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网下配售方式发行的,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发行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资产管理或基金产品可以参与申购;网下发行部分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安排的发行数量不得低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的70%;其余部分应当通过网络面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比例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分配,其中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发行比例不得少于网下发行总量的30%。 从以上规定来看,虽然并未直接涉及是否限售的问题,但是证监会通过这种形式间接的允许了限售股的质押行为。而且根据这个《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参与网下配卖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情况以及获得配售的累计发行数量和占比等情况。 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网下配售的对象是具有资质的资管计划或者基金产品等,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网下配售的对象也是认可其具有交易性质的,只是不能公开进行买卖而已。
而在2016年9月13日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完善限售股相关业务功能安排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自2016年9月23日起,新备案的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限售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结算可进行相关登记,且为支持各经营机构业务开展需要,已在中国结算账户内存在记录的限售股可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