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索赔找谁赔?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股价下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时是有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赔偿需要投资人在诉讼中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
因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以以自己遭受的损失为依据要求赔偿。 但这里的损失是指因虚假陈述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主要包括投资人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支出。对于上述损失的估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合理判断。 例如,在康美药业案件中,广州中院认为,“本案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4月22日,更正公告日期为2015年月6月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7日,基准日为2018年6月30日,基准价5.50元/股。”又指出,“至于本案直接损失的计算,应遵循以下顺序进行:第一,根据虚假陈述的虚假成分确定虚报数额;第二,确定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计算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数额。”同时,法院也指出了损失计算的适当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所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投资人可以根据《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