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以债权出资吗?
1、从法律角度,《公司法》只规定了对出资的形式要求(货币),并未禁止其他形式的出资;而《合伙企业法》也只规定了合伙人可以用资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估价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财产权利出资,并没有禁止用债权作出资,合伙企业是可以作为债权人出资的。
2、但从实践来说,由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它必须通过法院执行才能最终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金额无法准确估算,因此实践中并不主张将债权用作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 当然,如果这个债权是已经确定了的且能够完全收回的,那么债权人可以拿这个债权来对赌,投资入股一个新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另外,根据新《公司法》第9条“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出资,也就是说,无论是以现金还是实物、知识产权等进行出资,一旦交付给公司使用,就不能再要回来。同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可以将已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收回来。 但是,这里所说的“不能抽逃出资”是指不能直接取回出资,但并不是说合伙人无权以合伙财产偿还对外所欠债务。当合伙人欠别人钱的时候,别人就可以要求以合伙的财产来清偿。所以,从这点上说,债权作为一种债权,理论上讲是不能作为出资的,因为作为出资的话,就等同于把债权赠予给了公司,那么将来债权能不能得到清偿就是一个问题,这样的出资显然是有风险的,不符合出资的定义。 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很多人其实都清楚,公司的注册资金很多时候只是一个数字游戏,所谓的实缴资本很多时候只是个形式而已,所以很多情况下,债权被用来做出资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