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制裁?

管倬玲管倬玲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方式

美国是个多法域的国家,既有联邦政府的执法权和司法权,又有各州的执法权和司法权;既有行政手段的执法权,又有刑、民手段的司法权;既有专门的反恐立法,又有其他各种经济管制的立法,因此,美国对阿富汗的经济制裁方式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行政机构命令、特别指定、军事管制和司法制裁等。

行政命令

作为制裁方式,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类似于我国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带有普遍约束力。由于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因此,他有权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颁布行政命令,不需要国会审议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在经济制裁问题上,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需要,常常采取行政命令的形式。例如《1996年伊朗—利比亚制裁法》便授权总统,如果非美国人从事某些被禁止的和伊朗或利比亚境内石油和天然气投资有关的商务活动,总统有权宣布对其适用一系列严厉的制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禁止与该外国人在美国境内从事任何贸易和交易,禁止该外国人在美国投资所得利润再投资,禁止该外国人的船舶进入美国港口,禁止美国人提供项目相关融资,处以相当于该外国人在伊朗或利比亚项目中投资总额30%的罚款等。这些制裁措施都是由总统通过行政命令来执行的。

特别指定

所谓特别指定,是通过将个人和实体特别指定为从事恐怖主义、毒品贩运、武器扩散、国际诈骗、国际洗钱、违反国际经济制裁等违法活动后,禁止美国个人或实体与被特别指定者进行交易,冻结在美国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财产。在美国,特别指定是实施经济制裁的重要方式。例如,制裁阿富汗及其塔利班政府主要是通过特别指定来实现的。在美国,有资格特别指定的政府机构有国务院、司法部和财政部。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及防止利用金融机构洗黑钱,1990年美国立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在特别指定中的主导和领导作用。由于特别指定不需经司法程序,而是属于行政认定措施,因此,所针对的人或实体若对特别指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申诉。行政申诉程序是:先向作出特别指定的机关申诉,对处理结果不服时,再向总统特别指定委员会申诉。如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军事管制

军事管制是军事占领者对被占领区实施的临时性管制。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军事占领者对于被占领区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只能进行必要和尽可能少的改变。在美国,军事管制的决策者是总统,执行者既可以是总统也可以是国防部长。总统和国防部长可以授权外国个人在特别军事管制区内占有、管理和处分财产。被授权者有权以协议或其他方式处理财产,可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的利害关系人,或在美国有关法院提起诉讼,或放弃财产。

司法制裁

司法途径是美国实施经济制裁的手段之一。例如美国的1996年伊朗-利比亚制裁法》和《1996年Helms Burton法案》分别授权相关个人或实体起诉在伊朗、利比亚投资和在古巴投资的个人或实体。在美国,个人和实体依据国内法起诉的案件,法院一般也予以受理。在美国对阿富汗的经济制裁中,美国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打击为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行为,特别强调美国的检察官调查和起诉在美国司法管辖权内的将资金转移给基地组织或塔利班的人员。美国反恐的刑事立法确立了为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罪,规定无论是美国人还是非美国人,在美国境内或在美国船舶或飞机上为在美国境外实施恐怖活动的恐怖组织或其他团体提供资金、出售、转让或交付任何财产是犯罪行为;明知某人准备实施在美国境外针对美国国民或美国政府财产的恐怖活动,仍将财产转移给该人也是犯罪行为。该项犯罪的刑事责任为:犯罪分子是个人的,处5年以下监禁和25万美元以下罚金;是法人的,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如果是严重犯罪,即该项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对个人可处无期徒刑,对法人可处500万美元以下罚款。《1996年伊朗—利比亚制裁法》和《1996年Hemls-Burton法》确立了民事起诉和处罚措施,美国的检察官也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内容

美国对阿富汗实施的经济制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禁止汇入或汇出阿富汗及阿富汗人的财产,禁止美国人资助或与在阿富汗的军事、政治或准军事团体进行交易,禁止在阿富汗投资或从阿富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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